2004年该食品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后者欠其85000元。2007年该食品公司因故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多次催要无果,该食品公司将对方告上法庭。[更多]
公司(分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实际经营人(负责人)仍然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认定为公司(分公司)行为还是认定为个人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分公司)承担还是由实际经营的自然人承担?[更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活跃,各类有限责任公司随之大量出现。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司一旦不履行合同,出现违约行为,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就本案而言,父子成立一公司,在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后,又长期不依法组织清算,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甲和王乙承担偿还货款的责任是正确的。[更多]
在公司运作中,董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有效防止前述行为的发生,并追究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司和股东关心的话题。[更多]
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青岛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更多]
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1月12日召开了临时股东会,决定将某公司整体并入某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会议并未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股东参加,股东龙某以公司未通知其参加临时股东会议为由,要求撤销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并要求公司保障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更多]
2004年2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协议创立青岛市绿色A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双方约定: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 000万元;由王某出资770万元,占股77%,高某出资230万元,占股23%[更多]
2000年4月王某与陈某、林某、杨某共同出资经核准创办有限公司A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其中王某股份为15%,陈某股份为50%,林某股份为15%,杨某股份为20%.2006年以来因股东不和管理不善,A公司年年亏损。[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