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普遍,公司“生”易“死”难。特别是大量的中小型有限公司,通常是死得不明不白,不了了之,没有一个可操控的程序, 债权人和小股东通常不知道公司死了有否“遗产”,更分不到“遗产”。我国公司法至今没有进一步修订,也没有实施细则,对股东诉讼的规定,苍白甚至空白。 本案所涉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股东可否直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对此,实践中有两种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缺乏法律 依据,实践中也行不通。理由是:我国大小公司数量庞大[更多]
1999年,A公司向某银行借款800万人民币,约定2001年12月31日到期归还本息。但是A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履行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2002年,某银行向法院起诉。[更多]
把货物卖给一家公司,却迟迟收不到货款。去相关部门一查,发现公司成了一个没有厂房、没有资产的空壳。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原告将被告公司及4个股东一起告上了法庭。日前,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货款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及利息,被告4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多]
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出资以乙方名义认购丙公司的股权,并在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载明乙方为丙公司的股东。对于丙公司每年向股东的分红,均由甲方直接领取。后甲方要求乙方将所持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时,双方发生争议,甲方遂诉至法院请求否定乙方的股东资格,将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更多]
郑州市某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公司)原总经理、郑州某安达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安达公司)原董事长贾维,因涉嫌在国企控股企业的股权变更中为他人提供帮助,而后索取收受贿赂200万元,被郑州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郑州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贾维有期徒刑十四年。[更多]
三人共同投资办公司,其中一股东在原公司任职期间又自行投资开办新公司,并经营同类产品,从而引发了一起关于竞业禁止的官司。[更多]
被告为某国有企业改制的集团有限公司,包括原告在内的 49名自然人股东(包括部分隐名股东)及职工持股。原告占有 8%的出资额。原告于 2005年 2月主动辞去了在被告某集团公司的相关职务,办理了退休手续。[更多]
本案中,某公司要求法院确认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