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 2001年5月11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9日,原、被告抱养一女林某灵,并于2006年11月20日办理了落户手续,与原、被告关系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但至今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更多]
肖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年7月23日,李某生育一女婴。李某生育该女婴后以该女婴头部有一肿块,谎称系恶疾,以此为由主张将该女婴送养给他人。肖某怀疑该女婴与其无血缘关系,便将该女婴私下寄养在一亲戚家,择日做“亲子鉴定”。[更多]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要求抚养2岁多的养女薛某某。[更多]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男)、林某(女)夫妻二人是同村人。王某与林某发生口角,站在一旁的张某看不过去,对王某进行了殴打。王某受伤倒地后两被告即离开现场。[更多]
被告孙某与被告杨某于2011年初便开始同居。2012年7月5日,两人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初至2011年6月,被告孙某陆续向原告柳某借款290000元,并分别于2011年2月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款40000元的借条、于2011年10月出具一张借款250000元的借条。事后,孙某拒绝还款,原告将夫妇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290000元。[更多]
2004年5月 ,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郑某、王某诉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林某归还李某、王某欠款20000元。由于林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更多]
原告吴某与被告梅某结婚。婚前被告家有主房三间、偏房两间及一间简易房。原、被告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其中两间。[更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该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完全按照字面理解,从立法体系和目的出发,应理解为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作出合理的解释,另一方对此应享有抗辩权。[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