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X与其夫丁甲(已故)共生育两子两女,被告丁X为其长子。1989年,丁甲去世后,被告丁X与其弟丁正其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从1990年正月15起,原告施X每月的一切费用计人民币40元,由兄弟两人各半负担,原告施X今后的医疗费用也由两人共同负担,原告现有财产由原告自行保管,待原告去世后,由两人各半所有。[更多]
[案例简介〕 李某只有一个女儿,大学毕业后即分配到了边疆工作。故老两口又收养了一个男孩,是妻子的一个远房亲威的孩子。现在养子已经14岁,老伴也于两年前去世,就剩下李某和儿子一起生活。 有一天,李某在路边行走,被一辆违章逆向行驶的汽车撞伤,抢救无效,不幸身[更多]
原、被告于2000年1月建立恋爱关系,于同年3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双方按照传统习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自2000年12月开始分居。后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更多]
1997年3月17日,原告黎某向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与被告认识后,被告要求我带她到我的宿舍同宿。同居生活期间,因我经常外出工作,被告对我猜疑,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为阻止我外出工作跳楼摔伤后,为治被告的伤病,我已花光了借来的2万多元。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与被告的非法同居关系。[更多]
蔡某与妻子离异时,三原告均已成年,并均独立生活。1985年,蔡某认识了被告于某(当时于16岁),因其单独一人生活,于便有时帮助蔡做一些杂事。此后不久,于某进入蔡某家,为蔡料理家务,照顾蔡的生活,有时于某离开蔡家,但又很快回来。1987年,蔡某提出收养于某,于表示同意,俩人遂向有关单位提出办理收养关系的申请。蔡某所在单位经过审查,同意蔡某、于某办理收养手续,但双方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更多]
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5月间在一酒店认识,不久,原告即带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间,被告辞去工作,也经常到原告宿舍与原告同宿。在此期间,原告对周围人介绍说被告是其朋友,原告的同事也认为原、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俩人相处期间,原告反对被告与周围邻居及其同事交往。[更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承担的债务并非家庭共同使用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另一方并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更多]
某公司老板谭某事业有成,在外包养“二奶”,为讨其欢心,买了台上海大众小汽车送给情人。近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丈夫将小汽车送与“二奶”, 妻子追讨财产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洪某将价值16万元的上海大众小汽车返还原告万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