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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注销清算征收预提所得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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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泗水某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2月,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方为英属维尔京群岛EIIatan InternationaI Limited ,注册资本2980万美元,资金与2007年12月18日到位。经营范围为绿色农产品种植及提供相关旅游观光服务。2009年实现利润5690000.29 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422500.07元,税后净利润4267500.22元。2010年1-9月实现利润2711034.14 元,缴纳企业所得税677758.54元。税后净利润2033275.6元。清算前资产总额223350572.27元,清算后资产总额223596341.10元。

  经调查发现,以上四户企业虽然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不同,但均是由同一投资方即英属维尔京群岛Ellatan International Limited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相同。企业清算前2009和2010年度均实现收入,但未缴纳预提所得税。另外,由于投资方初始投资计价为美元,由于近几年来美元对人民币持续贬值,造成投资方事实上的美元收益,其收益源于在华投资行为,我们认为应视为来源于我国的收益,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案情分析]

  (一)多管齐下,详细调查

  按照有关规定, 企业于2011年3月分别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证明》。接到企业申请后,国际税务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对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收集、审核,经查询综合征管软件CTAIS2.0发现,企业2009和2010年度存在盈利但并没有代扣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税款,立即暂停《税务证明》开具,联系税务管理分局深入企业,详细调查,并走访相关金融机构,全方位获得有关证据资料。

  (二)集中座谈,统一调度

  针对此项业务的特殊性,在全面摸清企业基本情况,掌握大量数据资料的情况下,市局立即召集县区局有关人员进行专题座谈,了解具体情况,对涉及政策问题认真探讨,就企业拟汇出资金是否折算美元计算溢价缴纳预提所得税寻求政策支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局汇报,为下一步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优化服务,耐心辅导

  经过充分调查了解和分析,主管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多次约谈,耐心讲解非居民所得税政策,使企业财务人员明确了自己代扣代缴所得税义务,并最终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规定,企业共缴纳税款1139万元。


[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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