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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立邦”商标由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合法持有,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域名、产品包装等方面均使用了\"立邦\",法院判决构成侵权,该公司及其产品销售者应赔偿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该案被列为2009年广东高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案情分析]
法院审理查明,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3年、2004年成为 \"立邦\"文字商标和\"n字+NIPPON PAINT\"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油漆、底漆等。2006年3月,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黄xx、张xxx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诸法院,要求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立邦\"、停止在其网站域名中使用\"nipponpaint\"、停止销售产品、销毁产品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等,张xx、黄xx等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宣传资料和产品外包装和赔偿损失等。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与黄xxx30万元,张xxx对其中的9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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