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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济适用房纠纷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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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2006年取得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并交纳5万元预购金。购房合同为被告以原告的名义签署。房款由被告支付。2009年双方发生纠纷。房屋所有权证书在原告名下。

 

[案情分析]

  2009年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辩称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法院以此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到中级法院,后撤诉。

  2009年年底,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上诉到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经过了两级法院的四次审理程序,案件又回到了原点。原告的心情非常绝望,后慕名找到赵律师咨询。经过对案件分析,律师确定的本案的办理思路。在二审判决书中有一句话“本院认为,现被告称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对于原告的房屋所有权确认请求,暂不支持”。律师据此重新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2011年12月,上诉后,中级法院组织调解,因被告在该房屋中有出资,原告适当补偿被告,房屋归原告所有。

 

[判决结果]

  律师在该案起诉过程中遇到的唯一障碍即是立案环节,立案法官看玩立案材料后说:一事不再理,该案已经不能起诉了,另外不能起诉不存在买卖关系。后经与庭长联系,庭长又咨询了若干领导后,才顺利立案。仅立案就耗费了几天时间。

  至此,该案经过了两级法院的六次审理程序,终于尘埃落定。原告达到了自己的诉讼目的。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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