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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于运输货物之上 发生事故自担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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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先生在搬运货物时乘坐在搬家公司车辆所载货物上方,车辆撞到限高杆发生事故,造成刘先生受伤并致残。刘先生将搬家公司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共计近30万元。

 

[案情分析]

  刘先生诉称,2010年6月18日20时5分,在海淀区唐家岭1号门前路,王先生驾驶科技公司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小型货车由南向北行驶,他乘坐于车辆所载货物上方,车辆撞到限高杆发生事故,造成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现起诉要求科技公司、王先生、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30万余元。

  科技公司辩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王先生所驾车辆是挂靠于公司从事营运的,双方约定发生事故由王先生自行承担责任,故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王先生所驾驶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公司认为刘先生属于车上乘客,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系搬家公司车辆的乘车人,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没有依据。此次事故虽认定搬家公司司机负全部责任,但刘先生违反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而乘坐于搬家公司车辆所载货物上方,虽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但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搬家公司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搬家公司按照80%的比例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近19万元。

 

[相关法规]

    暂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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