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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东与罗某华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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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诉人谢某东为与被上诉人罗某华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黔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经审理查明:1992年谢某东与罗某华在某相识。1993年,受某福海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指派,罗某华到澳门贵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某市开设的某华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华海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经理,谢某东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董事。谢某东、罗某华二人在华海房地产公司工作期间关系密切,1993年底至1994年初,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对外从事活动。1995年6月,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在某市华海花园一单元五楼某室同居,并于1996年3月21日生育一子罗某,现已3岁。1997年底,双方关系恶化,1998年5月3日,谢某尧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谢某东与罗某华从1995年6月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罗某应由谢某东抚养,由罗某华按月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华海房地产公司和华海娱乐公司系澳门贵海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不是罗某华个人财产,谢某东要求分割公司财产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判决:一、解除谢某东与罗某华的非法同居关系;二、罗某由谢某东抚养,罗某华每月支付生活费和教育费400元,直至罗某独立生活为止;三、双方认可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除电视机、空调归罗某华外,其余财产归谢某东所有;四、驳回谢某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10元,谢某东预交14000元,双方各负担7000元,剩余部分予以免交。

  谢某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她与罗某华是事实婚姻关系而不是非法同居关系;二、儿子由其抚养,罗某华一次性给付抚养费40万元,否则儿子改由罗某华抚养;三、罗某华应给付经济补偿费40万元;四、返还其投入华海房地产公司资金6000元;五、办理儿子户口所需费用由罗某华承担。罗某华答辩称儿子可由其抚养,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和给谢某东补偿费,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谢某东与罗某华于1993年底即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1996年3月21日生育一子罗某,符合本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二审期间,谢某东、罗某华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谢某东与罗某华自愿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二、双方所生之子罗某由罗某华抚养;

  三、罗某华一次性补偿谢某东人民币8万元;

  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除电视机、空调归罗某华所有外,其余财产均归谢某东所有;

  五、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六、本调解书生效后谢某东将罗某交由罗某华抚养,同时罗某华向谢某东一次性支付补偿费8万元。

  经审查认为,以上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00元,谢某东与罗某华各负担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由谢某东与罗某华各负担1455元。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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