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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车祸伤残不能上学 诉精神抚慰金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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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陈某系在校初中生。2011年7月3日,汪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至鱼洞乡跃进桥路段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与陈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接触,致陈某受伤。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汪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过错、无责任。陈某受伤住院治疗69天,2011年10月3日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鉴定为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评估为人民币8000元。陈某因受伤,无法按时返校上课。因汪某车辆在财保昭阳支公司处投了交强险,故陈某将汪某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汪某在行车过程中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事故致伤陈某,对陈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车辆已向财保昭阳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此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给陈某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财保昭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再由汪某赔偿。鉴于陈某系学生,且因伤残不能按时返校上课,在精神上受到打击,法院酌情确认其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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