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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不应该 自首赔偿谅解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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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1年2月某日上午,被告人黄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213省道由全茗镇往桃城镇方向行驶。当行至213省道111KM+100M路段时,被告人黄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同向由许某骑行的自行车,致使许某摔倒受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许某受伤后随即被送到大新县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主动到天等县公安局福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驾驶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许某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黄某赔偿给被害人许某的亲属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9395.4元(已付清)。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黄某表示谅解。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大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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