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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型广告牌击穿阳台 业主诉楼下营业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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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杨先生是顺义某小区二楼的业主,楼下一层是顺义邮政局的营业厅,有两个广告牌分别安装在杨先生的大小两个阳台上。后,大阳台上的广告牌换成了一块巨型广告牌,安装时将杨先生的阳台击穿、瓷砖损坏。日前,杨先生将顺义邮政局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广告牌,恢复原状。


[案情分析]

  原告杨先生诉称,我家有东(大)、西(小)两个阳台,楼下是被告北京市顺义区邮政局的营业厅,被告有两个广告牌分别安装在我的两个阳台上,其中,小阳台安装的广告牌由被告自己使用,大阳台安装的广告牌由被告的承租方某庆典服务公司使用。2009年9月21日,被告的承租方安装了一块巨型广告牌,其安装行为将我的阳台击穿,瓷砖损坏,且影响到我的采光与安全,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广告牌,恢复原状。

  被告辩称,认可安装过程给原告阳台造成损坏并同意修复。因广告牌的实际安装高度没有超过原告阳台的下沿,不会影响原告的采光;广告牌的下沿距离地面3米左右,不会造成安全隐患。涉诉楼房的一层是商业用房,二层以上是居住用房,涉诉房屋外墙属公共部位,原告无权要求我们拆除。


[判决结果]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共有部分。本案被告所安装的广告牌在涉诉房屋阳台的外墙上,应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非原告个人财产。该广告牌长7.2米,高1.6米,上沿距离原告阳台下沿0.05米,未给原告造成妨害。但是,被告在安装过程中将原告房屋阳台内墙的瓷砖损坏,应承担维修责任。故判决,被告应对原告楼房阳台的内墙因安装广告牌造成的破损处予以维修,如原告自行维修,被告给付维修费用三百元。


[相关法规]

  《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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