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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父母“偷”女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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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张夫妇1991年生有一女小花(化名),自生下后不到一月便送由李某收养。2003年10月,王、张夫妇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小花带回家中,并不愿再交由李某收养,从而引发诉讼。

[案情分析]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王、张夫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从客观事实上讲,王、张夫妇必竟是该女的亲生父母,其出于感情上的关爱而私自把其女带走并不愿再交李某抚养,其行为充其量应是一种对收养合同的违约行为,且此行为是否构成违约,还需看他们之间的收养合同是否有效,如有效则构成违约,否则,亦构不成违约。

  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拐骗儿童罪。因为王、张夫妇的行为已使小花脱离了其监护人李某对其的监护。


[判决结果]

  笔者认为:王、张夫妇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首先王、张夫妇在主观上没有犯意,仅是想解除与李某之间的收养合同关系而采取了不当的方法将亲生女私自带回,其带回的目的是为了自已抚养,并无其他非法目的;其次,现有刑事法律对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无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王、张二人的行为亦不构成犯罪;再者,上述第二种观点认为王、张二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笔者认为,从本案的案情看,王、张二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拐骗的故意,其之所以采取过激地不当行为,是基于其对法律的不知或知之太少,加上其与小花之间客观存在的血缘关系而为,属主观上的认识问题,其带回小花主观上仅是为了取回对亲生女的抚养权,对其女尽些义务,并无奴役之目的,故不构成拐骗儿童罪。本案应为收养合同诉讼,属民事诉讼范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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