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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赌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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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高校博士澳门赌博,海赢1130万港币,与公安机关对簿公堂。

  以往,这些字眼单独出现,就足以吸引眼球的了。而11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有的字眼都串在了一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博士参与澳门赌博被行政拘留案拉开了庭审的大幕。

  下午14时,庭审正式开始之前,宽敞的第三法庭已座无虚席,除了感兴趣的部分群众之外,北京一所大学的法学研究生也集体组织前来观摩。

  内地公民在澳门赌博究竟违不违法?公安机关对包括博士张某在内的3人拘留15天并追缴所赢赌款1130万元港币到底合不合法?随着庭审的一步一步深入,案件事实在原被告双方激烈的唇枪舌剑中展示出基本轮廓。


[案情分析]

  【原告】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襄阳市公安局没有证据证明本人行为违法,所作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原告某高校博士生张某诉称。

  原告在起诉书中说,200812月,其与同案另两名被处罚人王某(化名)、李某(化名)商量共同出资300万元去澳门赌博。20081226日,王某一人出境去澳门星际酒店赌博。王某在赌场赊出300万元港币的筹码参赌,所带资金没有使用。

  其间,王某曾与在襄阳的 原告和李某有过电话联系。20081231日,王某回到襄阳后即与张某及李某一起被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 73日,被告撤销了对3人的 刑事立案,解除了取保候审,退回了取保候审保证金。200977日,被告又对3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3人各拘留15 天,各罚款1000元人民币, 收缴赌资”300万元人民币,追缴赌款1130万元港币。

  第三人李某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错误的,第三人已经明确表示过第三人的行为是出资而非赌资,且第三人的行为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被告依据行政处罚法对第三人作出处罚是不适用的。

  【被告】原告赌博行为事实清楚

  被告襄阳市公安局辩称,张某、王某、李某合股通过电话投注澳门赌场百家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指出,20081224日,李某约在郑州的张某一起到澳门赌博。李某表示没有办好通行证,可以让王某到澳门赌场负责下注,其和张某在酒 店里打 电话给王某,告诉他押庄或闲及押多少,输赢由3人按出资赌本的比例进行分成。在3人的赌本300万元港币中,张某出资20万元港币,王某出资50万 元港 币,李某出资230万元港币。3人商量好之后,王某即坐车去了澳门。

   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是电话投注行为,1227日凌晨1时,张某和李某开始边打电话边用酒店的信纸以图表的形式记录赌博的情况进行赌博,一直赌 到早上 11时许,共赢了100多万元港币。3人赌到20081231日凌晨,每天参赌十几个小时,每次投注一般是5万元港币到60万元港币不等,用的 是赌 场里的筹码,大概赢了1100多万元港币。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第11条,以及公安部对赌博罪的相关通知,鉴于该3人的行为严重违法,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 留15日、罚款1000 元的处罚。被告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我们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激辩】内地公安有无管辖权

  襄阳市公安局认定我们3人共同参与澳门赌博,这混淆了在澳门合法赌博和内地违法赌博的概念。原告在法庭指出,他自己参与赌博的地点并非是赌场,而王某行为的地点才是澳门赌场,因此他的行为并非赌博。

  原告代理人进一步补充说,襄阳市公安局认定3人共同赢得1130万元港币并不正确,这是王某独立完成的。王某的行为是在澳门发生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有效,没有属人的效力。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特别法规范我国公民到境外赌博的行为。

  原告代理人话音刚落,襄阳市公安局的代理人立即针锋相对地答道:根据公安部的有关通知,赌博既可以是自己参与赌博也可以是通过电话投注。在本案中,3人的赌博行为有在内地完成的协商,出资也是在内地完成的。王某的每次下注行为都由原告与第三人商议后决定,3人有共同出资而且有实际交付赌资的行 为是构成的要件,且他们参与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原告的行为是在内地通过电话的方式完成的,属于在内地发生的赌博。

  虽然王某自己到澳门实施投注行为,但是3人的行为是不能分割的,是一个整体行为。被告强调,按照属地原则,违法行为地是在内地,内地公安局当然有管辖权。

  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相关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11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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