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更新时间:2021-08-0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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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接到报警之后,并不会马上立案,而是要看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因此有可能会出现不立案的情形,那么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接下来就跟随找法网小编一同来了解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理由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
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刑事不予立案的复议申请
1、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
2、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3、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如果人名检察院通知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根据规定,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130条规定情形,刑事案件可以不立案处理。控告人如果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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