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2-12-18 21: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释字〔2002〕2号颁布日期:2002年0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高检发释字〔2002〕2号

颁布日期:2002年0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02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3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98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

三、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在此之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办结的有关案件除依法需要纠正的外,不作变动。

四、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13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三)。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进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陆续公布清理结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的单独

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及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逮捕而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57年1月25日

[57]高检二字第80号

该批复内容已在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文中作出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答复问题的通知》

1980年7月18日

高检办字[1980]第14号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从没收财物和罚款中提成给检察机关的请示的批复

1980年10月4日

[1980]高检办函第2号

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1年1月20日

[81]高检发(监)5号

该办法已被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监管改造场所经济犯罪案件的通知

1982年6月1日

[82]高检监函第007号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1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罪追诉时效问题的复函

1982年8月19日

[82]高检经函字第5号

该复函中的相关内容与刑法第87条、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

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中相互函调取证的通知

1982年9月13日

[82]高检发(经)15号

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2000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春节期间加强监管改造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的通知

1982年12月28日

[82]高检监函第016号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且所提出的加重处罚原则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起诉时限和有关免予起诉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1983年1月26日

[83]高检研函第1号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刑事诉讼法和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注意经济犯罪分子动态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3年7月13日

[83]高检二函第8号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和专项斗争性质,不再适用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羁押的精神病人犯住院鉴定期间是否算羁押期问题的批复

1983年7月28日

[83]高检研函第7号

该批复与刑事诉讼法第122条相抵触,不再适用

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借调到检察机关帮助工作的干部是否可任法律职称等问题的答复

1983年8月25日

[83]高检人函第5号

该答复中的相关内容与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一致,不再适用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监所检察工作的通知

1983年8月31日

[83]高检发(三)14号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1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二厅《关于查处盗伐滥伐森林案件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

1983年9月23日

[83]高检二函第13号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各级检察院查处粮食系统贪污犯罪案件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

1983年9月26日

[83]高检二函第12号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1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转发三厅《当前打击重新犯罪活动中需要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1983年10月10日

[83]高检三函第6号

该通知属于阶段性工作部署,不再适用

1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继续抓紧抓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3年10月21日

[83]高检发(二)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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