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性质
犯罪动机的性质是指由内在需要决定的犯罪动机的特殊性。通说认为,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的性质。犯罪动机无论其本身的社会性质如何,在它推动下产生的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把犯罪动机与其所导致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就会看出犯罪动机具有反社会性。正像犯罪学家塔拉鲁欣所指出的:“绝大多数诱发犯罪的动机都是反社会的或非公益的。”
二、分类
西方的犯罪学家根据犯罪动机的性质,把犯罪动机分为财欲、性欲和攻击欲三大类。中国的刑法学者主张将犯罪动机分为以下11类:
1、政治动机,指出于一种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2、财物动机,指为了满足衣、食、住、行等方面物质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3、性动机,指为了满足性本能的需要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4、报复动机,指基于报复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5、自尊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变了形的自尊的需要而引发的犯罪动机;
6、友情动机,指为了满足某种非社会化友情需要而导致的犯罪动机;
7、妒忌动机,指因妒忌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8、戏谑动机,指出于追求刺激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9、恐惧动机,指因害怕而引起的犯罪动机;
10、好奇动机,指出于好奇心而产生的犯罪动机;
11、其他动机,如大义灭亲行为中正义感动机。犯罪动机的性质不同,所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往往大不一样,比如谋财害命的贪利性动机就比出于自尊动机而侵害他人的主观恶性大。
根据上述文章我们可知,犯罪动机是指推动人行动的内在力量,它是引起和维持个体行为、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目标的愿望和意念。以上就是有关犯罪动机的具体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