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31日过期,单位一直没有通知员工签订合同,员工需要如何去提醒企业才没有漏
劳动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一 )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但下列除外: 1 因劳动者具备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情形致使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 2 因劳动者具备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致使用人单位可以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的(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外安排的工作的;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