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签订劳动合同,现因我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请问2016年至2017年企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赔偿二倍工资吗?
更新时间:2020-01-22 00:24:58
问题描述:
你好!我于2014年8月1日入职,2019年6月17日离职,2014年8月1日至31日一个月试用期,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签订
劳动合同,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签订劳动
合同,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企业无故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我在职,2017年9月1日至2019年6月17日又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现因我与企业发生
劳动争议,请问2016年至2017年企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我可以要求赔偿二倍工资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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