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假如我要求公司把我工作期间5个月的养老等保险交齐?要求4个月的工资补偿吗?
更新时间:2019-01-19 11:44:35
问题描述:
阎律师您好,本人2008年8月1日进入某公司工作。过了双方约定的1个月
试用期,公司仍不签合同。到2008年11月30日却和我谈公司业务减少,工作于1个月后终止。2008年12月25日,单位与我商议,我工作期间的5个月,养老等保险,折算成现金给我。请问:我该怎么做?假如我要求公司把我工作期间5个月的养老等保险交齐?还可以根据
劳动法82条,要求4个月的
工资补偿吗?补签的合同日期肯定是2008年8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那么影响劳动法第82条的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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