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一手房,出卖方晚交房64天(双方都确认),双方现对逾期交房的费用起了争执,
业主们认为,应该是房款*64天*万分之四,
出卖方却坚持,60*房款*万分之0.5+4天*房款*万分之四.
想请教律师,按合同所签,到底是应该怎么算的
合同是这样定的:
第九条:出卖人应当在2011年1月20日前,将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第十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九和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起,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己交付房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己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己付购房款的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将会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己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