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按已付房款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这样的商品房违约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9-09-05 11:47:53
问题描述:
交付期限按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逾期未超过90天,买受人同意不追究出卖人
违约责任;逾期超过90天,但不足180天,出卖人同意按总房款1%承担
违约金;逾期180天以上,买受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
解除合同之日起,1个月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如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款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请问这样的商品房违约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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