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为世界500强公司。经营状况并没有出现问题。
2、从2008年就开始陆陆续续开始裁员,但每次都不超过20人。
3、此次的情况是:
??1)、突然通知各办事处的员工带工作电脑和工作卡回深圳总部。
??2)、逐一找员工谈话,要求员工在协议上选择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在协议上签字。备选理由有两个:一是经过协商,员工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员工资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给予赔偿N+1。合同最后一条为:员工同意以后不再因劳动关系提出任何赔偿。
??3)、员工提出考虑几天,遭到公司拒绝,如果不签字,就不给安排工作,就一直在深圳耗着。
??4)、在谈话的时候,公司让员工尽快的签协议,这样以后找工作进行背景调查的时候还可以说些好话,否则就说不好的话。而且还说:“你们在出差报销的工作肯定多多少少有不实的地方,如果不签协议则就查经济问题,总会查出问题,那时候就是开除。所以要尽快签定协议。”
情况就是这样。请问:
1)、公司的谈话是否是威胁?
2)、公司不再提供相应的工作环境是否是强制解除劳动合同?
3)、这种情况下签的协议是否因被威胁而无效?
4)、公司让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给予N+1的赔偿是否自相矛盾。
5)、公司仅仅让签协议,并没有裁员通知单等文件,也未能证明裁员合理的理由(包括公司经营状况的说明),这样的裁员是否违法?
6)、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提出超过N+1的赔偿?
7)、如果我提请劳动仲裁,我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补充:被“裁员”的员工大都是老员工,而且我的劳动合同还有5年到期。我爱人没有工作。
谢谢!万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