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更新时间:2011-11-11 17:04:38
问题描述:
2001年9月进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月基本工资5100元,年底提供双薪。2011年6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入职至今,一直未安排休年休假,也未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并称所签订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所以不享受年假,也没有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一说。2011年11月3日公司书面通知解除劳动,理由是2011年的销售业绩未达成公司既定要求。于11月4日提供了公司的《2011年度DPS员工考评及奖励政策》,称以此为依据提出解除合同。接着公司11月8日又书面下达《关于因无法胜任工作而进行培训的提前告知书》,要求本人于11月14-15日在公司青岛工厂进行无法胜任工作岗位而进行的业务培训。并称如果拒不参加此次培训,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人当日以被申请人已于3日书面提出解除合同为由拒绝参加此次培训。我想问我可以申请仲裁吗?能够申请双倍赔偿吗?能够申请给予年休假补偿吗?是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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