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合法?我以不同意此条款为由而拒签合同,作为离职培训违约金,5.离职培训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8-12-15 21:22:21
问题描述:
本人05年7月进入公司至今,期间共签过3次
劳动合同,最近一次合同将于2011年7月底到期。因为是外地户口,自进公司一直缴纳综合保险。09年上海出台政策凡新签合同外地员工,公司一律应为其办理
居住证并缴纳社保,但公司未与我重新签合同。2011年1月下旬,公司突然提出愿意为我办理居住证,可以跟我重签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2月至2016年2月,但新增加一项条款:若在合同期内离职,
违约金为3个月的薪资,作为离职培训违约金。但据我所知,公司里同样年限的上海户口员工新签的合同中却没有此条款。我想问的是:1.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我现在不跟公司重签合同,而是等到2011年7月合同到期之后,公司是否仍可以在新合同中增加上述条款?2.若原合同7月到期后,我以不同意此条款为由而拒签合同,是否公司应作出赔偿?3.合同中约定的离职培训违约金是否指本合同期间参加的培训?4.虽然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为3个月的薪资,作为离职培训违约金,如果我签了,但若我未参加培训或公司无法提供我参加培训的证据,是否可以不用赔违约金?5.离职培训违约金是否应为培训发生的实际费用,若多人培训按人数平摊,而非合同内所写违约金为3个月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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