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可以中止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第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第二、被告人逃脱的;
第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第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另外,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