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流程步骤: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出具收到凭证,标明日期。
(三)审查: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三个工作日。
(四)补充递交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以为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做出必需的补充或是说明材料。
(五)调查核实材料: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以为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该向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法律援助机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二、《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