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对加班加点或曰延长工作时间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劳动法》之所以对延长工作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是因为延长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用于劳动者进行额外劳动的工作时间。由于延长工作时间直接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必须进行限制。《劳动法》的规定从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角度,规定了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每日的法定限度和每月的最长限度。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随意确定,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符合一定的条件,并且还必须把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