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更新时间:2024-07-01 14:55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熊星星
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熊星星
律师解答
破产别除权的特征:
1、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 
2、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3、是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别除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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