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合同但股权不返还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09-04-23 21:40:41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合同的有关事宜。2001年12月开始到某企业工作,2004年企业改制由事业改为企业,其中04年至09年为五年过渡期,企业在03年时进行过买断,在2001年7月前参加工作的,不分级别和工龄长短,每人两万元,01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没有买断的钱。2004年6月签定五年期劳动合同至2009年五月。2004年在所里改制的时候,要求职工买所里的股份(当时是自愿的,但所里有游说),我当时是最低档8000元,所里给了一万五千股,在所期间有过三次分红。现在合同即将到期,企业通知我不再续签,但只给我一个半月的补偿金,而且8000元不返还,想问一下,所里的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有没有具体的法规或文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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