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补偿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10-12-29 21:42:09
问题描述:
我的合同是2008/12/30-201012/30三年合同,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打算在续签。给补了三个月的工资。我想知道补偿是否合理。按照2008年合同法的47/48条和87条。公司是否要支付2*3个月的工资?另外20008年以前也是在此公司上班(有两年)。但签的合同不是同一个公章。公司现不同意支付08年以前的补偿,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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