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的赔偿
更新时间:2009-03-08 22:41:51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8年12月1日与东莞市某医院签下一年的劳动合同书。(注:该合同有写明“按法定假日”休假,但事实上,每个月只有两天休息;同时,合同书上并未提及任何有关社会保险的事宜。)
2009年2月28日下午,经理突然通知,对我的工作单位进行调动,调到深圳某医院(注:同一个老板的另一家医院),并让我第二天(即2月29日)过去报到上班。
3月1日在该深圳某医院正式入职。3月6日,此医院人事主任又来了一次突然通知,说本人专业与该职位要求不符,加上该职位的人员已有富余,单位决定——“请我另谋高就”。同时,派人帮我结算工资,并在结算工资的时候,让我签了一份“辞职申请”。当时,我不肯签离职申请。人事部门主任便跟我说,不签该申请,便不能算我给工资。当时,自己为了那几天工资,不得已签下了“离职申请”。该情形,我录有视频为证。目前,我仍处于失业状态。
问:我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医院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代通知金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比如,法定休假的补偿;又比如,社会保险的补缴;等等……
另外,该单位是否还应该额外支付这“百分之五十”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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