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的是,他合同上这么签,是否合理,他的工资核算方法是否不当,由于长期扣压工资我辞职那是否算我先毁约,押金该不该给,还有由于学校原因上不了班一分钱不给是否违规。谢谢您的回答!
更新时间:2009-02-27 10:22:04
问题描述:
工作时与此单位签订的合同内容为:签一年合同,试用期两个月,工资为500/月(包括押金),每月扣掉100元押金。试用期过后1000/月(包括押金),每月扣200元押金,如我方工作不达一年,扣掉每月的押金,而我工作近半年,连续有三个月不发工资,经济压力过大,所以我提出辞职(此时押金已经达1000元),公司的主管说押金我就不全扣了,给你500吧(也就是扣了500押金),结算工资时,三个月的工资才只有1609,他的计算方法为(1000/当月的天数*工作天数-200),其中由于学校搬迁一周时间不能上班(这期间他不算一分工资),周六周日算不工作日。我走后此公司也未给我结算工资,说是一周以后给我打到卡了,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一分钱也没有,我几次打电话都说没钱。(职业为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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