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父亲这种情况是否适用于“新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如果适用,请问他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如果不适用,请问适用于那种发力法规?有什么方法可以保障他的合法权益?谢谢。
更新时间:2008-06-03 17:37:03
问题描述:
我父亲今年62岁,在一家港资的藤厂担任出纳兼统计的工作超过15年。今年年初,这家藤厂有一家内地的卫浴公司注资,但法人代表以及主营业务并没有变更,私营企业性质也没有改变,与此同时,该藤厂与我父亲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今年5月30日,该藤厂的主管找我父亲谈话,以我父亲不懂电脑为由,认为不能继续担任出纳的职务,提出调任为金属仓库仓管,我父亲说不能胜任此职,该主管要求我父亲退休。在后来的交涉中,该主管提出以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让我父亲离职。而到目前为止,该藤厂也只为我父亲买过80个月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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