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根据旧劳动合同法以及07年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补买保险的规定,我于校医院当临时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那么07年1.17--07.12.31全勤那部分校方该如何支付?校方应付双倍工资?还
更新时间:2008-05-30 13:19:05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1月份,与西南政法大学校医院院长达成协议,被录用为该校医院临时工。
协议待遇:工资(700)+夜班费
无奖金 无提成 不买保险等
(注:以上为口头协议,无任何书面劳动合同或书面劳动协议)
我实际于该校医院工作期限:2007.1.17--2008.2.29 全勤
2007.12月底,我等临时工统一在校方发的辞退表上签字,并多领一个月工资
2008.1月起,新劳动合同法实施,虽校医院所有临时工像往常一样再校医院上班,但校方称临时工已于07年底与校方解聘。从08年1月起,校方与飞驶特劳务公司签合同,飞驶特与临时工签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地点、内容等不变。由于待遇未与飞驶特协商一致,我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听飞驶特来签合同的代理人口头上说不愿意签合同的临时工就不用来上班了。我并未收到校方或飞驶特任何“书面”通知未签合同的停止上班,校方领导也未通知我停止上班,于是我照常在校医院上班。由于学校放寒假,劳动待遇协商一拖再拖未果。
我 2008.1.1--2008.2.29全勤,但校方未发这两个月工资,我于2008.3月向校医院预支2008.1.--2月份部分工资一千元整。此后,我曾多次向校医院催讨拖欠工资未果。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