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到公证处签订的协议书算赠与合同吗?2、该协议书有效吗?3、我可以撤消这份公证书吗?
更新时间:2008-06-15 06:56:00
问题描述:
我与前夫在2005年9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协议书上写明府安花园一处住房归我,他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500元。但在2005年10月份,我们又到公证处公证把属于我的房子给了他(那套房是按揭),并小孩抚养费改为每月支付300元,并在公证书上写明房产过户时间为2006年元月份以前。但至今他从来没有给过抚养费。他于今年3月份到银行还清贷款并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没办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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