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理解
更新时间:2008-06-23 11:15:27
问题描述: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是否可以理解为: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在1份仲裁申请中总额合起来,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就是终局裁决。如果超过的不是是终局裁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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