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离开公司时没有人与我签订有关协议,从离开到现在也没有工资。是否这里有不合理之处。2、公司要求我现在签订解聘协议,我还有那些可以主张的权利?是否可以按照合同回西昌工作?3、公司这样做是否
更新时间:2008-01-07 18:23:52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原是集团下属公司的副总,有24年工龄和11年的司龄。2003年由于集团从我公司抽走巨额资金后,公司运作困难,为了存活发展,公司决定到四川西昌与另外一家当地公司合作开发玫瑰,为此与去西昌的员工签订了至09年的工作合同。05年集团收走该项目,06年把我公司办公楼出卖后将人员交由集团内另一个二级公司管理,新领导找我谈话,说不好安排我的工作,并与我商量减轻公司压力,自己找地方,公司给交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07年初均被停)。我同集团公司的领导反映此情况后,他们让我顾全大局,稍等一段时间,然后安排我回西昌工作(我因此漂了近2年)。07年集团公司被中化集团并购,现公司要求我于07年12月31日前解除合同,按照我离开公司前的工资给予12个月的补偿,并补齐保险至07年底,解聘协议书说我算是脱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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