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已要求拆迁安置时划一部分土地以供我们另建厂房,但拆迁办表示不同意。我们是否有权利得到厂房土地?如可以,具体可以要求多少?2.如不能得到土地,我们可以得到多少赔偿?有何法律可以保障此权益?我
更新时间:2008-01-03 18:03:47
问题描述:
我们居住的房屋本来属于农村户口,前几年由于地方政府的经济规划,已经征收了土地,现在属于农转非。其他的居民已陆续办理完拆迁手续并准备搬往新居。现在我们还是居住在原房屋内,我们属于一家合法注册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为10万元,属于生产型(生产面料)工厂。员工人数:16人,年营业额约150-200万元,我们的人员和所有的机器设备都在住宅房屋内工作,也就是现居住地又是工厂厂房。以生产业绩看来,我们业务在逐年发展。
如搬到新居,我们就会失去这个厂房,需要另外购买土地建厂房,或者租赁厂房。但这一整顿肯定会花费我们很多时间,我们将承担营业损失,员工安置费用(原来都是以家庭住宅做员工宿舍,食堂)和客户流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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