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是该按合同到期后自觉的找工作,还是可以进行争取。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不是让我丢了饭碗吗?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争取补偿?
更新时间:2007-12-30 20:29:43
问题描述:
本人现在在一家国企里工作,以派遗用工的方式工作了四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12月31日到期,以技术员工作岗位签定的合同,实际从事的工作是网络管理员;12月28号,人力资源部通知我,应本人从事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解读,说主营业务不能派遣方法继续用工了,要我另找工作。说公司要用正式员工,让我加入不可能,学历太低了,大专不在他们考虑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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