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提前一个月签定2008年劳动合同,经过厂方和员工协商一致后,厂方以补尝金形式买断员工2008年之前在厂工龄后签定2008年劳动合同,请问此协商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买断工龄如何计算赔偿金?2.
更新时间:2007-12-02 00:45:48
问题描述:
由于公司在制订2008年年度薪资制度时:调整全厂员工工资按750底薪+加班加点,其余项列入福利金(即未达到以前工资的差额,这样总工资不变),公司工资制度公布以后,要求员工签定2008年劳动合同,因员工觉得此项不合理于11月28日夜班全体员工集体罢工停产。
后经公司领导和员工代表就薪资制度引发的事件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恢复2007年度已执行的薪资制度。
2.公司员工全部买断2008年以前工龄,继续留厂上班,职位不变,其薪资均调整为该职位最低薪资级别。
3.所买断的工龄补偿金一次算清,其总额分三年补发给员工,每半年给一次(即1/6),若中途辞工,其剩余的补偿金一并补清。
4.补偿金标准:前12个月平均工资减去保健津贴和电话补贴所剩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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