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制定的这个补偿办法合理吗?2、与单位签定一年一度的劳动合同的时间能连续计算吗?如果按照单位一直以一年一签劳动合同推算,本来07年12月底就还未到期,但由于单位原因要求员工中途改签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07-11-02 11:55:45
问题描述:
一家大型民营企业为应对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制定出截止2007年底如同“买断工龄”的内部规定,就是让员工签定已经收到08年前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其补偿金的计算是按照600元/年的额度普发给同意该公司意见及同意签订此契约的人员,同意这样做了才给予签订08年劳动合同;不分工资高低都只能享受同一个补偿标准(即600元/年),另外,对不需要留下的员工进行辞退或合同到期前提前通知到期后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的人员也没有一分补偿金。以此来处理单位08年适应新的劳动法。特别是一部分07年底合同到期的员工,很是感到伤心:工作多年后被公司就这样抛弃,连一分钱的补偿金也没有,0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第二天(08年1月1日)就是新的劳动合同法执行开始,对这些员工来说,其中有些员工的劳动合同又是公司在以前合同签定中还未到期就中途更改又签定,按照进入公司的时间计算和第一次与公司签定合同的时间来算,本来其合同期就还未满或未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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