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要求公司支付所克扣工资4850,并要求赔偿25%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合理?25%的赔偿金是克扣工资的25%还是涉及到克扣工资的那几个月的总收入的25%?本人这一情况试用《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
更新时间:2007-07-27 17:04:56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5年8月22日进入一家台资企业任职,面试时谈妥:试用时间为3到6个月,试用工资1200,试用期满交纳三金,转正1500(有书面凭据为证)。但是六个月后公司并未加薪也没有表示对本人工作不认可。跟主管交涉,其表明会给本人争取权利。在主管的要求下,公司于2006年4月份为本人交纳了三金,但并没有加薪。后公司要求签定本人自进公司以来第一份合同,时间为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总务参照当初简历标准,填写合同工资一栏——合同试用期1200,转正1500。但是本人从2005年8月22日开始至2007年2月都只是1200的工资,3月以来至今也只有1250。本人为此事一直有找领导讨要说法。合同到期之前,七月上旬,公司领导找本人谈话,有承认本人工作表现,并对以前未按合同规定支付本人薪水表示歉意,表示将来会予以调整薪资提升工作岗位(有同事可以为证)。但是由于本人执意要求公司支付自2006年2月23日以来克扣本人的工资300元/月*12月+250元/月*5月=4850元。公司拒绝支付,并明确表示,只要本人提出补足所欠发工资,公司将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为要挟(也有同事可以为证)。本人认为4850元是应补偿权利,必须支付。于是公司于2007年7月25日书面通知本人于2007年8月26日解除劳动合同。本人合同到期是2007年7月31日,所签定合同上有明确标明如果需要终止或续签合同,单位必须提前30日通知本人。但是公司于7月25日没有任何理由,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且本人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正是应了所说——因要求补偿工资恶意辞退本人。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