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7月1日提交辞职信,如不算学期结束前提出,那么辞职是否有效?2、递交辞职信时,只有我和校长两人在场,校长当时也没有给我任何的收条,我现在有何补救措施?3、法律法规有没有对教师这一特殊行
更新时间:2007-07-21 08:08:01
问题描述:
我于06年9月与校方签订三年的合同,我于07年7月1日向校长提交辞职信,当场他就没有同意。后陆续找他交换意见,他都不同意。现在他说要按照合同,至少扣我6个月。
我的聘用合同其中有一条:根据学校工作特点,乙方(我)应在学校结束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如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乙方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应当自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为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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