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有没有权利保存属于我的那一份合同文本?如果没有的话,我应如何才能拿回来。2、我如果不去该企业报到,是否要交纳违约金?3、如果我在试用期内(提前30天递交辞职信)辞职,我是否要交纳违约金
更新时间:2006-12-31 08:10:43
问题描述:
我是名2007年毕业的安徽马鞍山大学毕业生。我于2006年12月6日与南京一家私营企业签了一份劳动合同、附则、培训协议、学校发的就业协议。
1、劳动合同时间为3年整:从2007.8.1-2010.7.31。试用期为2个月。
2、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为10000元/年,其人事部主任口头表示在试用期内,企业和我有双向选择的机会。
3、签约时,企业方面因为企业法人不在为由。并没有将就业协议书、合同、附则、培训合同等当场给我本人。同时企业方人员要求我不要在这些文件上标注日期,该人员说是要等他们企业法人回来签字方可给我。在此之后。我又打电话去企业索要。都被以没有办妥为由不能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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