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向您咨询的是:我要调档案走的话,要不要象工学院人事处的负责人说的那样,虽然我没有跟学校签定过规定5年服务期的合同,但是我受聘于学校,就属于乙方,就应该按照其他乙方签订过的合同里要求标准,要交3万的
更新时间:2007-05-19 17:15:26
问题描述:
我是2005年6月底到平顶山工学院报到,9月份开始正式上班。按照所在系部教学计划的安排,于2007年1月份参加了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4月份参加复试并顺利通过。
现在学校要求调档案,去工学院的人事处咨询,却说要交3万违约金,理由是:学校规定新聘人员要服务5年,而且受聘人也已经签订了相关的合同,我还差3年(违约金按一年一万的标准计算)。
凑巧的是,我从入校工作近两年以来,除了去年4月份跟学校签定了一个劳动协议(里面也只是规定了三年的聘用期)外,没有签订过任何别的合同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性文件。 『 其实,就是签订的这个劳动协议,工学院也根本没有按照这个协议聘用我,而是仍然按照最开始的口头约定——试用期一年——直到2006年7月才正式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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