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的是:我当时填的这个文件具不具备法律效力?因为9月份要到武汉大学读研究生,所以要是想档案调离的话,我要不要因为里面规定的工作期限未到而交违约金,要是要交的话,大概多少的标准?
更新时间:2007-05-19 13:42:36
问题描述:
2004年的12月底,我跟河南省平顶山工学院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书,并于2005年6月到该学校报到,9月开始正式上班。之后没有签订过任何合同性质的文件,知道2006年4月12日,该学校通知我们到人事处领取一份忘记叫什么的文件(应该是劳动合同一样的东西吧)—— 就是规定了一些需要遵守的规定,让要我们按照他们规定的填写要求在相应的位置签名就行了。
别的内容我已经记不清楚了,除了这部分内容:
决定于2006年4月16日到2009年4月15日聘为助教(此处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填写该职称)『其间包括试用期××月』——这部分当初填的时候要求空着,但是我填的时候给用斜线划掉了。
这份类似合同或者就是劳动合同的文本填完之后,我们再也没有见过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了(去人事处问过,人家说那个东西要了也没用,所以后来也就放下了)
结果,该学校并没有按照文件的要求从2006年5月份就给我发转正后的工资,而是仍然按照最开始的口头约定——实习一年——到2006年7月我才正式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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