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有几点特别想问的关键事项,请帮助解答:1、这种电子形式的禀议,得不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是否有效?2、如果我的辞职有效,公司应该多少天内给我办理好人事档案及各项保险手续、“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更新时间:2007-04-01 09:02:59
问题描述:
我于2007年1月1日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是: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我于2月下旬已经与部门领导(包括主管及部长)提起过我要辞职,领导说给我协调别的部门我没同意,又说给我协调本部门的另外一个部分,我同意了,但后来没有协调好(因为语言方面的限制,需要与国外沟通),所以我于3月13日通过禀议方式提出“更改劳动合同期限,由2007.1.1------2007.12.31变更为:2007.1.1-----2007.3.31。
我们公司都无论什么都是在公司特定系统里面作报告或是审批申请,我们公司称之为:禀议。先由部门主管及部长审批通过后,再由人事的主管合意,但是人事主管不同意,给禀议返回了,然后我就略过人事主管,直接给管理部长发了审批申请,获得通过,最后是由公司的常务(最高领导)审批通过。但公司却说我“违反劳动合同”。想就此事咨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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