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续约时签订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2、现在我辞职须赔偿企业的标准是多少?3、企业不同意我办理调动是否正确?
更新时间:2004-04-17 23:26:12
问题描述:
我现就职于济南某大型国有企业,97年7月参加工作时和公司签定了三年劳动合同,2005年续约三年,2005年又续约三年,2008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由于最近几年职工辞职情况增多,在2005年续约时公司增加了一份补充合同(内容为:由于职工自动离职或辞退解除合同时,企业补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医疗保险四项扣款中企业交纳部分归企业所有);由于我的家庭在外地,现在考虑办理工作调动,单位不同意放人;考虑个人辞职,就牵扯到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赔偿问题,由于劳动合同中不明确,需要参照山东省标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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