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时效的续:律师:我若按这样的事实,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未过时效呢?关键还是我很想申请重审。盼复。谢谢!
更新时间:2007-01-19 19:42:27
问题描述:
还有这样几个事实:
1、企业在2005年8月份要求我签署的《补充协议》,不是对扣减工资的告知行为,而是与我的协商行为。
即这不是只需员工签收的通知。
②.当事人双方均未在《补充协议》签字,只说明双方协商不成、理应继续维持原状。后工资被扣发,我只以为是又一次暂时拖欠。
③.我自工资被扣发后,一直作为被暂时拖欠而等待补发,并非怠于主张权利。
何况,作为弱势的劳动者,也不可能一遇就通过仲裁或诉讼手段来讨要工资。这应该与市高院和最高院在解答有关司法解释时的说法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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